中国保险报5月8日讯(朱艳霞) 5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以下简称《产品指引》),对税延养老保险的产品设计原则、产品要素以及产品管理作了详细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
记者了解到,与市场上现有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相比,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提供了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保险责任,进一步强化了保险保障功能。
产品类型多样
根据《产品指引》,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养老资金的收益类型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分别对应A、B、C三类产品。A类产品,即收益确定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每月结算一次收益。B类产品,即收益保底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每月或每季度结算一次收益。根据结算频率不同,分为B1类产品(每月结算)和B2类产品(每季度结算)。C类产品,即收益浮动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进行结算的产品,至少每周结算一次。
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税延养老保险提供了多种产品设计类型,一方面,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偏好、年龄等因素选择购买一种或多种产品;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根据自身优势和特长,选择提供一种产品或多种产品。
泰康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兼泰康养老董事长李艳华表示,终身领取会为客户提供一份稳定的、与生命等长的现金流,可以为高品质生活提供长期养老保障。保险是目前各类金融工具中,唯一有着养老金终身领取(人寿保险)经验的行业,应该充分发挥在精算、运营、销售等方面的优势,以客户为中心,设计出最具性价比和安全性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据了解,泰康养老已着手设计4款产品,此前,中国太平也表示,将报审最全产品类型。
体现让利于民
按照《产品指引》的规定,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在两个方面体现了让利于民的原则,一是在产品费用水平上,一是在保险责任方面。
《产品指引》要求保险公司为参保人购买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建立产品账户,记录所交保费和资金收益等信息。此外,还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参保人收取初始费用、资产管理费和产品转换费,A、B类产品的初始费用不超过2%,C类则不超过1%。不过,C类产品可以收取资产管理费,费用与投资账户的资产净值有关,比例不超过1%。
对此,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定位应是准公共产品,因此,在产品费用水平上要体现让利于民原则,同时也要兼顾商业可持续。与市场同类保险产品相比,税延保险产品收费项目较少、收费水平较低。
在保险责任方面,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提供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项保险责任。其中,养老年金给付责任是市场上现有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都具有的,这也是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提供的最基本的保险责任。
此外,为了进一步强化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还提供了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保险责任。具体是指,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60岁前)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其个人账户内积累的养老金外,还额外赠送相当于账户价值5%的全残或身故保险金。据了解,这是目前市场上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所不具备的,实际上也是产品设计上的让利体现。
设计更加灵活
《产品指引》规定,保险公司按照精算平衡原理,向参保人提供终身领取、领取期限不少于15年的长期领取等领取方式,并确定相应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参保人可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申请变更养老年金领取方式。
保险公司应至少提供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可提供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领(或年领)等其他领取方式。
在退保管理方面,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因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全残或身故,或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可以申请退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给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
值得关注的是,《产品指引》还规定,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可进行产品转换,包括同一保险公司内的产品转换,或跨保险公司的产品转换。对此,业内人士指出,这将考验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
随着《产品指引》的出台,产品的基本形态已经确定,落地销售将指日可待。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指导监督保险公司做好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工作,规范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设计,后续还将进一步出台配套文件,促进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持续健康发展。多家保险公司也表示,将严格遵照《产品指引》及相关政策要求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